本組協助轉知「全國緬甸僑外生急難救助金」相關申請資訊。
本救助金係為關懷緬甸在臺僑外生於就學期間遭逢急難事故,並協助其渡過困境而設立。相關申請案由全國緬甸僑外生急難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依實施要點辦理審查及核發。
一、適用對象
凡就讀高中職以上之在臺緬甸僑外生,因特殊急難事故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
(一)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重大經濟負擔者。
(二)病逝或意外死亡者。
二、救助類別
本急難救助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喪葬補助
同一事件限申請一類,且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於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條件
在臺求學之緬甸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個案通報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全國緬甸僑外生急難救助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後續訪視及評估:
(一)緊急生活扶助:因重大傷病、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其他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二)醫療補助:因傷病或意外事故,健保自付額及自付醫療器材費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且無力負擔者。
(三)喪葬補助:在臺緬甸學生不幸逝世,家屬無力負擔殮葬費用者。
四、救助金額
本急難救助金發放範圍為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實際核發金額由全國緬甸僑外生急難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依申請個案情形、相關證明文件及審查結果核定。
五、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應由學校簽章確認)
(二)居留證影本
(三)學生證影本
(四)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醫療費用單據影本或其他正式估價單據
(六)其他有利審查文件
(七)申請人或代收者帳戶資訊之存摺封面影本(含戶名、帳號)
(八)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正本
六、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後,逕行寄送至下列地址:
231052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一段230巷12之7號
社團法人緬甸腊戌果文中學旅臺校友會 收
聯絡電話:(02)8666-8747
七、注意事項
(一)全國緬甸僑外生急難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保留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及補助額度之決定權。
(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申請人不得提供不實資訊或拒絕訪查;違者除追回補助款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簽署「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如不同意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將不予受理申請。
(四)經核定後之申請結果,將以書面公文方式通知申請人,並以匯款方式發放補助款項。
相關申請資訊、實施要點及申請表件,請參閱附件。
全國緬甸僑外生急難金實施要點-公告115.04.16修訂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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