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
在學僑生(含港澳生)在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由學校(僑陸組)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慰問金:
(一)醫療慰問金: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二)急難慰問金: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三)喪葬慰問金:死亡。
三、應備文件:
※申請人須備齊
(一)申請書(點此下載)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當學期在學證明
(四)居留證影本
(五)護照影本
(六)郵局/華南銀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七)清寒證明
(八)並依下列不同事由檢附下列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1.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2.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證明文件。
3.死亡:死亡證明書。
四、申請方式:
備齊應備文件後,依申請人僑居地/國籍向僑陸組專責人員申請:
人員 |
負責僑居地/國籍 |
|
電話分機 |
徐曉玲 |
香港、澳門 |
(02)33663232分機16 |
|
陳思瑋 |
馬來西亞 |
(02)33663232分機15 |
|
彭琌 |
印尼、緬甸 |
(02)33663232分機14 |
|
吳敏敏 |
其他國家 |
(02)33663232分機12 |
五、慰問金之發給標準:
(一)僑生傷病住院醫療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三)因故身亡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3萬元。
六、慰問金之發給原則:
(一)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請,每一僑生發給慰問金以一次為原則。
(二)如有特殊情形,僑務委員會得視個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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