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僑務委員會已於114年8月14日修正並公布「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之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重點如下:
第三點:不予發給的情況 若因 違法行為或自殺 導致住院或死亡,將 不予發給慰問金
請同學遵守法規,注意交通安全,並建議參加交通安全講座及合法考取駕照。

第五點:申請期限與文件 需準備正本文件(若為外文,須附中文譯本): 住院醫療:診斷證明 + 醫療費用單據 災害或家庭變故:相關證明文件 死亡慰問:死亡證明書 原則上,申請應於 事件發生的同年度提出。 但若事件發生於 11月1日後,或 住院治療持續至隔年,得檢附佐證資料於 次年度申請

第九點:不實申請處理 若有 造假或重複申請,僑委會將 取消並追回慰問金。 自發現日起 兩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涉及刑事責任者,將 移送司法機關


詳細規定與申請表件已隨函提供,如有需要或任何問題,請洽僑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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