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有關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及「雇 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修正條文之發布
一、依據勞動部本(114)年7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647D號函及同年7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140511224B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勞動部於7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647A號令及同年7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140511224A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 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二)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 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 (三) 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 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資格。
(四) 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 項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認定內容。
(五) 修正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 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 術訓練課程。
(六) 因應上揭修正內容修正聘僱外國人申請程序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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