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公告】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公告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3年09月02日僑生聯字第113008476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事涉僑生工讀與畢業留臺就業規定之變更。
三、檢送僑務委員會來函與附件,請參考運用。
說明:
一、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開放旅宿業者得聘僱我國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並附上相關工作內容、申請資格、薪資規範、等資訊。
二、修正在學就讀僑外生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由最長6個月延長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