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宣導】​有關勞動部檢送「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

轉發之僑務委員會來函
一、依據勞動部本(112)年6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120508992B號函辦理。
二、 旨揭「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係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辦理,業經勞動部於本年6月21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20508992A號令修正發布。
三、 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貴校僑生廣宣。檢送勞動部來文暨附件乙全份,請參考運用。
四、詳細可參考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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