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有關勞動部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令乙份
依據勞動部本(112)年5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6728D號函辦理。
旨揭修正條文事涉僑生畢業留臺求職規定之變更。
一、 增訂雇主申請遞補,免附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 定明各類別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或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雇主得申請遞補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 定明雇主於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符合遞補資格條件者,得於本辦法規定之期間內申請遞補。(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四、 定明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雇主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得重新引進或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詳細可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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