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學金暨助學金」自即日起開始申請(10月7日截止)。
主旨:111學年度「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學金暨助學金」自即日起開始申請(10月7日截止)。
依據:依據華僑協會總會111年8月23日華秘字第11004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二年級以上僑生(不含研究生及一年級僑生),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可擇一申請:
(一)獎學金:
1、110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80分(GPA3.38)以上及操行成績75分(A)以上者。
2、111學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或未領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助學金:
1、110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75分(GPA2.93;A)以上,且家境清寒或經濟來源中斷具有證明者。 2、111學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或未領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7日止。
三、申請手續:一律線上申請,請勿將紙本文件送至僑陸組。請將下列應備文件依序排列好,並統一以PDF檔案合併成單一個檔案,PDF檔名請命名為「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學金_學號_姓名」,上傳至「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學金」(並請完成表單填寫)。
四、應備文件:
(一) 待交文件列表(透過「學生財務支援服務(獎助學金)」系統完成線上申請即可列印。範例文件/列印待交文件列表SOP)。
(二)專用申請表(如附件,表格內審查意見學務處欄位請留白)。
(三)110學年度中文成績單。
(四)110學年度中文操行證明書(myNTU獎懲系統下載)。
(五)證件黏貼單(如附件,學生證蓋111學年註冊章)。
(六)中文自傳(1000字以上)。
(七)切結書。
(八)清寒證明(申請助學金者才需繳交)。
五、獎助學金金額:獎學金每名新臺幣10,000元整;助學金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六、依本獎學金核發辦法規定,獎、助學金限擇一申請,重複申請不予受理。
七、設獎單位訂於111年12月17日(星期六)上午10時假臺北市大直典華旗艦店舉行頒獎典禮,未親自出席者,註銷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