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主旨:公告111年度「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依據:僑務委員會111年1月25日僑生聯字第1110500320號書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獎助學金,係僑務委員會受理全球海內外僑民、團體、公司及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獎助學金,以獎勵優秀在學僑生,爰凡符合各類獎項所定申請條件及下列申請資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本校二年級以上僑生(含碩士班及博士班,但不含延修生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及臺灣師範大學僑生秋季先修部畢業之一年級僑生。
(二)未領取僑務委員會「110年度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者。
(三)109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75分或GPA2.93以上;操行成績上下兩學期均為甲以上者。
二、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1年3月1止
三、申請地點:僑生及陸生輔導組。
四、申請手續:請至僑委會網頁(https://scholarship.ocac.gov.tw/)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填妥後匯出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黏貼單(請依說明勾選、妥善黏貼並簽名,學生證影本應蓋110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系統使用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並攜帶各項資料(如公告事項五),紙本請繳交至僑生及陸生輔導組陳先生(線上申請及紙本繳交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五、繳交相關資料(請依序裝訂):
(一)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黏貼單。
(二)109學年度全年中文成績單正本、學年名次證明書(於註冊組旁機器列印)。
(三)109學年度全年中文操行證明書(於MYNTU獎懲系統列印)。
(四)申請者如為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秋季班分發之一年級僑生,請檢附僑生先修部109學年度畢業成績(需分別列明上、下學期之操行成績)。
(五)申請者如為海外僑校教師子女者,請檢附家長現任職僑校服務證明。
(六)清寒家庭子弟,併提供清寒證明。
六、獎項資格、金額及名額等資訊請參考附件之獎項一覽表。
七、獲獎獎項屆時由設獎單位決定,申請時無須各別選擇
八、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請注意該獎學金有無限制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獎學金之相關規定(如:華僑協會總會獎學金、僑聯文教基金會代辦各種僑生獎學金等)。
九、本學年度已領有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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