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7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獎助學金公告
  • 標題:【公告】107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 公告日期:2018-08-15


辦理107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僑生家境清寒、生活困窘,品行端正者。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

(二)2年級以上僑生須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三)未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日期:自107年9月12日起至9月26日止(線上與紙本文件皆須於9/26下午5點前送件,逾時不受理)。

三、申請地點:校總區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第一行政大樓301室)。

四、申請手續:請上本校myNTU獎助學金申請系統: https://goo.gl/3RPuE3,並攜帶紙本資料(如說明五),於107年9月26日前繳交至學務處僑陸組(線上與紙本文件皆須於26日下午5點前送件,逾期不受理)。 

五、繳交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

(一)經由獎助學金管理系統列印之申請單。

(二)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審核標準表及檢附清寒證明等相關文件(需當年度證明)。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妥107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須有效期限內)、郵局存簿正面影本1份。

(四)海外聯招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

(五)2年級以上者,繳交前一學年度全年成績單正本1份(須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並附上操行成績證明書(至myNTU->"學生獎懲證明書列印"->"操行成績證明書"->輸入大寫學號解密->下載PDF)

(六)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

六、備註:

(一)本年度清寒助學金入選名單前30名同學將同時送生輔組申請本校希望助學金。

(二)上述30名經由終審委員會審查決議後,由生輔組另行通知核定結果並給予希望助學金學雜費及宿費補助,但不予補助就學津貼。

(三)有關希望助學金僑生補助內容詳生輔組網頁: goo.gl/zThgLW

 
  • 附件檔案: 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審核標準表-107版
  • 參考連結:
  • 張貼人:網站管理者
  • 最後修改時間:2018-09-04 P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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